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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族”遭遇交通事故,误工损失能否获赔?
发布时间:2026-01-29 10:57:18


随着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老年人选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以丰富生活、实现价值或增加收入。那么,当老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工作时,其误工损失能否获得赔偿?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66岁的黄依伯虽已过退休年龄,却闲不住,退休后仍在某公司任职,继续发挥余热。在一次下班途中,黄依伯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依伯无责任。黄依伯因交通事故被送医住院治疗,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系福清某公司所有,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陈某某为该公司从事旅客运输。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黄依伯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在多次商讨赔偿误工费无果的情况下,黄依伯将福清某公司、陈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福清法院,要求三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福清某公司、陈某某、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因此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黄依伯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属于老年人范畴,但仍享有以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根据黄依伯提供的事故发生前在公司就职的在职证明及七个月收入情况,可确认其因本案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及必要康复期间存在误工收入。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体现其工作行业性质及长期收入情况,应按照福建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其误工损失。误工时间按照医疗机构的医嘱酌情确定为108天,确定黄依伯的误工费损失为20017元。 

法官提醒:当前社会老龄化已成为全球性趋势,退休后返聘重新回归社会入职工作或退休不离岗的人日渐增多。年满60周岁依然享有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权利,不能简单依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因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建议超龄劳动者及时固定劳动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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