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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售运输埋隐患 三被告人倒卖柴油获刑
发布时间:2026-01-29 11:14:13


柴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储存、运输、经营环节均须具备法定资质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展相关活动,将埋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近日,福建省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柴油刑事案件。 

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黄某甲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场地上安装储油罐及抽油泵等设备,专门用于非法储存、经营销售柴油。为维持现场运转,黄某甲聘请未取得相应安全资格的黄某乙负责日常管理。在此期间,黄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 

同期,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经营许可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黄某甲、黄某乙处购进柴油后,利用私自加装有加油机、油桶的面包车运输,再转手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虽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柴油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中车用柴油(VI)“0号”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三被告人的经营活动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三被告人储存、销售柴油的行为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安全生产事项未经审批、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等问题尤为突出,极易诱发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一旦事故发生且处置不当,火势或爆炸冲击波可能波及周边区域,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明确的现实危险。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活动,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运输活动,三被告人行为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遂依法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黄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针对的是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领域,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相关作业且存在现实危险的,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看似便利,实则是威胁公共安全的“定时炸弹”。这类场所或车辆不仅油品来源缺乏全程监管,更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隐患极大。广大群众应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如发现疑似非法经营柴油的线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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