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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粉底液引纠纷 马尾法院判明“生活消费”界限
发布时间:2026-01-29 15:29:30
近日,福建省马尾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知名粉底液竟是假货,但是买家知假买假,看看法院怎么判。 “这粉底液怎么感觉不是真货啊……”前不久,林某得知某商贸公司有一批品质上乘且价格仅为市场价的五分之一的“好货”后,便低价向该公司购买了一批知名品牌粉底液。收货后,林某觉得粉底液疑似假货,经品牌专柜和线上鉴定平台鉴定,确认为假货。林某想找该公司老板协商退款,却无法联系上,遂将该公司起诉至马尾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费用。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标的物为某知名品牌粉底液,在交易过程中,林某既未对出售方某贸易公司的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审查,也未在收货时对货品的真伪、质量等进行初步检验,购买价格还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显然未尽到作为买受人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购买行为显得较为草率,购买目的也存在疑点。但该批粉底液确系假冒伪劣产品,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方,理应向林某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在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要件,并有知假买假的嫌疑,不在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马尾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林某退还货款,并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普通商品交易领域中,对于“知假买假”并提出索赔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的情况,由于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律对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定义,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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