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新经济业态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2026-01-29 15:51:45


外卖骑手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就意味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马尾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陈在甲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小陈转账支付每月的报酬,并出资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小陈接受该公司管理,并根据接单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 

2023年1月,小陈在送货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确认小陈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其与小陈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合作关系的平等主体,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其日常工作都是由公司管理安排的,平时想休息需要向公司请假,另外,公司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根据书面合同的名称确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且小陈是根据接单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但小陈在工作期间需要接受公司管理,如果有事要请假,也需向公司提出。由此可见,小陈的工作时间并不是其可以自主决定的,双方之间显然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其次,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向小陈转账支付报酬,小陈从甲公司获得的劳动收入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最后,甲公司还为小陈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中的雇员通常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总而言之,甲公司对小陈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在新经济业态下,网约配送员(俗称“外卖骑手”)受到平台在工作规则、工作时间、工作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报酬、工作外观等方面的控制,呈现出管理方式由线下变为线上的特点。平台企业作为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控制经营活动的全部要素,利用用户数据信息和算法技术整合资源配置,利用算法对网约配送员发出指令,网约配送员按照指令将商品输送至目的位置。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网约配送员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并未发生实质转变。本案中,作为网约配送员的小陈与作为平台经营者的甲公司虽然签订的是《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但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平台企业应该合法用工,从业人员也要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杜绝平台公司或外包公司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来源: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