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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驾”不是免罪手段 酒后驾车即醉驾
发布时间:2026-01-30 10:12:39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危险驾驶案件。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自动驾驶让“双手离开方向盘”的梦想照进现实。 当亲友劝阻车主酒后不宜驾车时,醉酒的车主自信表示“别担心!这可是智能驾驶!”然而,事实证明,侥幸心理要不得,车辆行驶至半路时就被交警当场抓获。 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并启用辅助驾驶系统,往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北高镇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5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酒后通过辅助驾驶系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方向行驶,途经西天尾镇某交叉路口时,因醉酒睡着导致车辆停在路口处。后经群众报警,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到场查获被告人翁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6.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叶某某、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认为酒后开启“智能驾驶”就不构成犯罪,把“智驾”当“代驾”。然而,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是当前商业化量产普遍使用的自动化系统。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不等于“自动驾驶”系统,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唯一且独立的驾驶主体,应全程对车辆和系统运行情况、车辆外部环境和相关目标进行持续监测和必要响应。如果在醉酒状态下使用辅助驾驶系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驾驶行为,驾驶人仍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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