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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盗图引流销售 小心赔礼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6-01-30 10:18:21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与侵权相关的典型案例。 一年一度的双十二狂欢启幕,各大商家拿出看家本领解锁“流量密码”引流吸客。网络消费时代,商家把制作精美的文案作为重要的营销手段无可厚非,然而,个别网商为了图方便、蹭流量,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宣传推广,这种“拿来主义”的举动,实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详情 黄某是模特,经常在其注册运营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与时尚服装相关的视频内容,在服饰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黄某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含有其摄影作品及肖像权的主页图进行商业经营活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黄某授权,盗用了黄某本人身穿不同款式服装的图片等用于其网店服装的商业销售,该行为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黄某与该网店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具有明确的商业宣传用意及营利目的,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鉴于某贸易有限公司庭前已在其案涉抖音平台下架相关图片,法院最终判决某贸易公司在其涉案网店首页登载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当下,自媒体平台蓬勃发展,不少人通过社交媒介分享自己的摄影、摄像作品,具备了一定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与此同时,眼花缭乱的网商时代,具有一定辨识度的宣传图片往往具有很好的促销效果,为此,一些网商为了迅速获得流量红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为自己的产品宣传引流,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商家自己的信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务必要增强法律意识,任何商业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应事先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切莫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
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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