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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1-30 10:30:00


近年来,电子烟市场日益火爆,成为不少年轻人眼中的“时尚单品”。但随着市场的迅速扩张,一些不法商家不惜铤而走险,企图通过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牟取暴利。这些伪劣电子烟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看看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会怎么审理。 

案件详情 

被告人郑某将自制的不含有烟碱成分雾化物和空电子烟弹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用于制作伪劣电子烟弹,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材料混合制作出来的伪劣电子烟弹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500元。202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明知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的电子烟弹系伪劣产品,仍向倪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8800元。公安机关从倪某等人处扣押到上述电子烟弹6个,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测,该电子烟弹系伪劣电子烟。 2024年9月,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黄某、李某、郑某抓获。 

法院审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98800元,被告人李某、郑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李某、郑某的销售金额均为人民币67500元。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郑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七个月并处罚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等。 

法官提醒 

商家要牢记依法经营是底线,切勿贪图一时之利,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让自己面临严厉的法律惩处。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子烟,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质量认证。若发现购买到伪劣电子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电子烟的健康风险,尽量减少对电子烟的依赖,理性对待,适度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 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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