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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设生猪屠宰场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6-01-30 10:44:3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作为餐桌上的重要食材,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私设生猪屠宰场,使得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无形中增加了“病从口入”的健康风险。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案件详情 2023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后在其经营的菜市场摊位上对外销售给不特定的顾客。经统计,非法经营金额共计24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2.4万元。 同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 同日,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到207.15kg已屠宰的生猪肉等;次日,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4万元。扣押到的生猪肉已作无害化处理。 法院审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4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已缴纳);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屠宰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猪肉具有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寄生虫、病菌和病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应选择正规超市、农贸市场,留意猪肉是否有检疫印章和合格证明。若发现私设屠宰场、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等违法行为,立即拨打12315热线举报。 食品安全无小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私设生猪屠宰场等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共同守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来源:
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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