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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含“禁药”减肥胶囊 四名微商获刑
发布时间:2026-02-02 10:57:04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21年开始,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上线销售的减肥胶囊、减肥药片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向上线购买并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林某及下线代理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至案发时被告人欧阳某某销售金额共计331719元,违法所得30000元。 

2023年2月14日,被害人黄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并移交77粒从被告人欧阳某某外购买的减肥胶囊。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场查获部分药片、胶囊。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胶囊、药片均检出西布曲明。2023年6月4日,被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移交减肥胶囊19粒。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林某所购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 

自2022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其上线被告人欧阳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向其购买并转售牟利,销售金额31677元,违法所得约6000余元。同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欧阳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药含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亦通过相同方式购药并转售牟利,潘某某销售金额19730元,违法所得约35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的销售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约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30000元、3500元、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曾于2022年3月4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分别向本院预交钱款387770元、237300元、47000元候判。四被告人均在正义网发布声明公告,愿召回销毁已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致歉。 

城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等,以被告人欧阳某某、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某某被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赔偿金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互联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食用后可能对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各被告人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此案警示所有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企图利用网络渠道的隐蔽性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轻信网络宣传,特别是对效果神奇的“三无”产品要保持高度警惕,守护好自身的健康安全。



来源: 城厢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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