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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电子烟 “上头”更“上刑”
发布时间:2026-02-02 11:01:30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电子烟中“加料”,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这类“加料”电子烟,其实是披上了“伪装衣”的新型毒品。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涉毒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6日,被告人汤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以55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城厢区的魏某某贩卖1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魏某某先行支付了300元定金,双方约定后续见面进行交易。 9月24日,为牟取更多利益,汤某主动要求魏某某购买2颗电子烟烟弹,并约定在一公园附近进行剩余800元货款的现金交易。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从魏某某处扣押了2颗白色透明的电子烟烟弹。经称量,烟弹毛重分别为6.12克和6.19克。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电子烟烟弹中均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5年2月18日,被告人汤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情况等,对其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1.认清“依托咪酯”的毒品本质。依托咪酯是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和危害性。自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将依托咪酯添加到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并销售的行为,都属于贩卖毒品犯罪。 2.警惕电子烟的新型毒品陷阱。不法分子常将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伪装成普通电子烟进行销售,利用其隐蔽性和迷惑性,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群体。广大公众,尤其是年轻人,必须提高警惕,认清“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本质及其严重危害,切勿出于好奇或追求刺激而尝试,更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贩卖活动。 3.“小额多次”贩卖同样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汤某贩卖的电子烟烟弹数量不多、交易金额不大,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实行“零容忍”政策,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勿抱有“量小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城厢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一切毒品犯罪,坚决斩断流通链条。请全社会共同筑牢防线,尤其青少年群体务必提高警惕,远离“上头”诱惑,莫让青春染毒! 来源:
城厢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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