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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引纠纷 城厢法院高效调解解“薪”愁
发布时间:2026-02-02 11:16:17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企业需承担哪些责任?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保障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实现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双赢局面,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日,林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并先后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两份,劳动期满后林某仍在某公司上班,但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3月,林某开始休产假,8月某公司工作人员称已经招聘了新员工,拒绝了其重回岗位上班的申请。 

林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第一次、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仲裁裁决某公司向林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7500元。林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高效调解: 

承办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积极开展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类案向某公司释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向林某释明部分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双方均表示会对调解慎重予以考虑。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多次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及时跟进双方调解进度,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成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44000元了结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要积极发挥企业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通道,加强劳动争议内部协商。同时,要注意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或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出现可能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的职场女性,用人单位应秉持宽容态度,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下一步,城厢法院将不断深化践行“三争”行动,始终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秉持“维护劳动者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动力。



来源: 城厢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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