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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纷争 释法说理化干戈
作者:林辰澜   发布时间:2026-02-02 11:31:18


民间借贷是百姓日常生活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纠纷多发。对于约定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当事人认为利息高低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双方谈好了多高都得履行,但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期,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约定利率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案件。

基本案情

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4月向陈某借款30万元,当日陈某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至吴某银行账户。2025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吴某尚欠陈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后吴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至今未还。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及其利息。

先行调解

涵江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决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先行调解作为解纷的一种方式具有高效便捷、减少费用、修复关系等益处,经法院人员详细介绍,原、被告都同意先行调解。 

承办法官在审阅原告起诉材料并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快速梳理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尚欠的借款数额。法官经计算发现陈某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为1.2%(年利率1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握手言和

尔后,承办法官向吴某说明陈某主动调整了诉请数额,劝导其不要因失信而失去一段珍贵的情谊,并向其释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经法官调解,陈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就吴某尚欠借款本息25万元(其中本金为调整后的249038元、利息为962元)分期还款。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此温馨提醒各位,民间借贷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利息,但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若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已偿还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以抵扣借款本金。



来源: 涵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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