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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信用卡“卡”住生活
作者:吴瑞雪 王益清 发布时间:2026-02-02 11:35:42
“没想到法院调解这么贴心,不仅帮我减免了部分利息,还制定了能承受的还款计划,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近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室里,刚签订好调解协议的陈某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言语间满是感激。 随着信用卡使用日益普及,此类纠纷频发,不少当事人以为“出不出庭都一样”,选择消极应诉。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涵江法院积极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为当事人双方搭建协商沟通、消除分歧的桥梁,促推和解双赢,实现定分止争。 案例一 家庭遇困陷僵局 调解送来缓冲期 2018 年间,许某向某银行申领使用信用卡,但自2024 年初起无力归还透支款项。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我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许某因家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窘迫,短期内无力偿还全部债务。考虑到许某的实际经济困难,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庭审前调解程序:一方面向许某释明法律后果,强调信用卡账单逾期对个人征信的影响及潜在多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向银行说明许某目前家庭困境,建议减免部分利息、违约金,并尽量延长债务宽限期。通过多次协商沟通,银行采纳法院的建议,为许某定制了分期还款方案,并减免了部分利息、违约金。 “如果当时躲着不出庭,不仅会败诉承担全部欠款费用,征信也会彻底受损,以后想翻身都难。” 许某的经历印证了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案例二 云端调解破距离 高效解纷省心力 在某银行诉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李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因自己失业无稳定收入,请求减免部分利息、违约金,并分期还款,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并将首期还款时间安排在三个月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现在外地,路途遥远,需支出较高往返车费,为尽量减轻其经济负担,减少讼累,法院当即启动 “云端” 调解,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组织双方进行线上沟通。调解过程中,双方对透支欠款本金无异议,但在部分利息及违约金减免、还款期限上存在分歧。承办法官采取 “分头谈话” 策略,以共情缓解对立情绪,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当调解陷入僵局时,承办法官联系银行相关负责人,告知李某目前的困难处境,建议银行作出更大的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云上法庭签署调解协议。 “不用跑腿还解决了问题,法官帮我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制定的方案也切实可行。” 李某事后坦言,原本以为出不出庭结果都一样,没想到出庭沟通能争取到既省资金又保征信、缓解偿债压力的解决方案。 法官提醒 出庭应诉是权利 调解共赢化纠纷。现实中,不少信用卡纠纷的债务人不积极应诉,缺席庭审,殊不知这会丧失协商解纷机会,最终陷入僵局,进而影响个人征信。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视情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秉持“法理情融合”原则,既维护金融安全秩序,又体恤民生困难,实现化解信用卡纠纷当事人共赢多赢。法官在此提醒:信用卡逾期后,逃避无法解决问题,积极出庭应诉,有效坦诚沟通,切实提出解决债务方案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来源:
涵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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