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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发布三则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卓益林   发布时间:2026-02-02 15:47:02


假期即将来临,为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鲜明立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三则,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示广大公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五一放假期间,务必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案例一   无证+醉驾,醉上加罪!

2024年11月间,被告人姚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出发行驶至涵江区涵东街道交叉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姚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61.4mg/100mL,属醉酒。

法院审理

2024年11月间,被告人姚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出发行驶至涵江区涵东街道交叉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姚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61.4mg/100mL,属醉酒。

典型意义

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姚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更是“险上加险”、“危中增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法律对无证酒后驾驶行为零容忍,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事处罚。法官警示广大驾驶人,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时刻牢记“饮酒不开车,无证不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二 再犯+抗拒检查,错上加错!

被告人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于2024年6月间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出发行驶至三江口镇政府路附近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发现并截停。在民警呼叫增援的过程中,李某为挣脱逃离,咬伤民警手臂致轻微伤,后被民警控制并带回调查。经司法鉴定,从李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42.38mg/100ml,属醉酒。

法院审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酌情从重处罚。涵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具有酒驾劣迹以及醉酒驾车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属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具有酒驾劣迹以及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仍不知悔改,再次酒驾后遇检查时,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错上加错。法官警示广大驾驶员,配合和接受公安机关酒驾检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轻则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重则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数罪并罚。

案例三 醉驾+交通事故,全责加刑责!

2024年4月间,被告人魏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出发行驶至涵江区县道路段时,撞及一部人力三轮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公安民警接110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魏某带回调查。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从魏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55.76mg/100ml,属醉酒。

法院审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涵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表明了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行为依法严惩、不枉不纵的坚决立场,同时也警示广大公民,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和谐美满,请依法文明驾驶,杜绝酒后驾车,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来源: 涵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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