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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账,照见股东权利的边界与温度
发布时间:2026-02-02 16:05:06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在公司治理中,账本不仅记录着企业经营的轨迹,更承载着股东对公司运行状况的知情权和信任基础。然而,部分中小投资者入股了公司,却对公司状况“两眼一抹黑”,信息不对称成了他们的“心头病”。

基本案情

莆田某创意公司与某传媒公司本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几年前,出于对传媒行业的看好,创意公司出资入股,成为了传媒公司的一名“小股东”。 

随着公司经营持续推进,创意公司希望进一步了解所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向传媒公司提出请求,要求查阅、复制该公司自2023年3月以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但双方在具体查阅方式、范围等问题上沟通不畅,分歧逐渐显现,协商未果后,创意公司依法向秀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障其股东知情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查案情中发现,该案并非恶意对抗型纠纷,而是典型的因信息不对称、公司内部治理沟通不足引发的商事争议。若简单作出裁判,虽可依法定分止争,却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企业持续经营与股东关系修复。 

基于此,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解纷理念,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传媒公司释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属性及拒不配合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向创意公司明确知情权的合理边界,引导其依法、善意行权,避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在多轮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下,双方逐步消除对立情绪。2025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传媒公司同意依法向某创意公司提供2023年以来相关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供其在合理时间、合理方式下查阅,创意公司承诺查阅信息仅用于了解公司经营,绝不外泄。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制度保障。公司应当依法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 

同时,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合理确定查阅范围和方式,避免借行权之名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此类纠纷,在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来源: 秀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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