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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言语冲突致人昏厥,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2-03 11:21:28
在日常生活中,言语冲突似乎是小事,然而在激烈的情绪碰撞中,可能引发无法预料的后果。发生言语冲突致人昏厥,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黄某与陶某在安宁市某小区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执。陶某因施工需要,希望黄某挪车。双方沟通未果后发生言语冲突,黄某情绪激动突发昏厥,经急救后送医治疗。 黄某认为陶某的辱骂行为导致其健康受损,并且因急救时,褪去衣物引发的围观,造成其精神损害,要求陶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万余元。 陶某则认为,其挪车要求合理,且双方无肢体冲突或过激行为,黄某昏厥系自身心脏疾病及情绪管理不当所致,急救时褪去衣物属必要措施,与双方纠纷无关。 裁判结果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黄某与陶某的言语争执是造成黄某昏厥的直接原因。黄某昏厥后因急救需进行心肺复苏,褪去黄某衣物属于紧急救治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本案中,陶某要求挪车的行为属于正当施工需求,言语冲突虽存在,但未达到侮辱、诽谤的违法程度。此外,黄某的就诊病情诊断显示,在发生争执前,其存在可能会影响其昏厥的疾病,且无证据证实黄某昏厥的后果与陶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黄某进行急救时,为实施心肺复苏,急救人员褪去其衣物,系为挽救生命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不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法官寄语 生活中难免发生摩擦,面对纠纷应保持克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矛盾,避免因情绪失控引起不必要的损害。如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需及时保存证据,以便将来诉讼之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亦需严守责任边界,唯有厘清事实、遵守证据规则,方能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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