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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人状告外孙,我的钱财我做主!
作者:柳 叶 发布时间:2026-02-03 11:41:52
言道“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有的年轻人却起了歪心思,想着怎么把家里老年人的财产占为己有。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支持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88岁高龄的叶某某是周某某外婆。2022年左右,叶某某将40000元暂交付给周某某保管,待周某某尚在服刑的母亲刑满释放后交给其母亲,叶某某认可周某某的母亲接受该赠与。此外,周某某因创业提出向叶某某借款50000元,叶某某在银行取款后将50000元交付给周某某。此后,叶某某催收款项时,周某某拒不理睬,故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40000元和50000元。周某某辩称,借款50000元约定了两年内还,现借期未满。另外40000元是外婆(叶某某)给我母亲的,交给我保管,要等母亲服刑期满了之后交给她。 法院判决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本案中,叶某某已年近九旬,其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周某某作为叶某某的家庭成员,既受叶某某信任而代其处理财产40000元,又受叶某某帮助向其借款50000元,应当满怀感恩、不负所托,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更不得损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叶某某将40000元交由周某某保管并让其向母亲支付,双方之间就该40000元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现周某某尚未将款项交予其母亲,委托事项尚未完成,叶某某有权主张解除委托合同即要求被告返还该40000元。被告于2024年10月向叶某某借款50000元用于个人创业,双方就该款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周某某辩称其与叶某某约定的借期未满,但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叶某某依法可以催告周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于叶某某要求周某某返还委托款项40000元和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均依法予以了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他们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若为防止老年人存款丢失或者被骗,可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比如设立意定监护,明确财产处理权限;通过遗嘱公证,明确财产分配意愿;对较大资产可设立信托,由专业机构按老人意愿管理。日常生活中,经常组织家庭会议,让老人自主表达自己对财产管理的想法和意愿,在家里尝试建立“咨询而非审批机制”;提升老人防骗能力,建议老年人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银行交易账户限额设置、到账延迟设置等。精明的保护不是筑起“高墙”,而是搭建亲情的“桥梁”,以期实现老年人财产自主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 来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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