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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遭遇“到手刀”?买家滥用权利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6-02-03 11:51:22


在如今蓬勃发展的网络交易环境中,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基石。然而,个别买家滥用权利、不合理主张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卖家的合法利益,也破坏了网络交易的良好生态。近期,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二手手机交易纠纷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明确了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2024 年 2 月,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向朱某某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交易金额为 2188.88 元。发货前,朱某某通过视频向李某清晰展示了随手机寄送的全部物品,包括手机、手机壳、充电器和电动牙刷。2 月 19 日,李某签收快递后,却以缺少磁吸支架和手机挂件为由,拒绝在该平台确认收货。 

朱某某当即表示,发货前双方已明确约定了随手机发送的赠品,并不包含李某所说的磁吸支架和手机挂件,同时多次提出可以为李某办理退货。经过沟通,朱某某向李某转款 88 元后,李某主动在平台确认收货,双方交易至此完成。令人意外的是,此后李某竟以朱某某构成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璧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并未因陷入错误认识或朱某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购买案涉手机。实际上,李某对于所购买的手机没有磁吸支架和手机挂件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即便双方产生争议,李某也未申请退货,反而在朱某某转账 88 元后主动确认收货,交易就此完成,因此朱某某对李某并不构成欺诈。 

其次,朱某某在该二手交易平台只是陆续、零星地出售二手闲置私人物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所以李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朱某某进行三倍赔偿。综上,李某基于欺诈诉请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这起案例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它是网络交易中买家滥用权利侵害卖家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在网络交易中,买家往往凭借平台规则和评价机制占据一定的 “话语权”,但这绝不能成为滥用权利的借口。避免买家滥用权利、平衡保护卖家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至关重要。 

在以该二手交易平台为代表的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到手刀” 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买家以各种理由对卖家进行恶意差评、勒索额外费用等,以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卖家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平交易环境。 

本案的审理通过厘清交易主体的属性,明确了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强调了卖家在完成交付义务后,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同时否定了买家的不合理主张。该裁判体现了司法对网络交易中买家滥用主体地位、不合理行使权利等行为进行规制的坚决态度,传递出保障网络交易平台公平性和交易秩序的司法理念。




来源: 重庆市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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