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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现“歧义”?法院:应符合常情常理
发布时间:2026-02-03 15:33:32


一段婚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离婚补充协议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就因对协议中抚养费与财产分割抵扣方式的不同理解,让曾经的夫妻再次对簿公堂。      

2016 年,张强与陈慧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儿子张宇跟随母亲陈慧生活,同时,三家店铺的股份、代理等财产归陈慧所有。 

2018 年,两人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按顺序明确了三点:一是张宇改由父亲张强抚养,陈慧应承担的抚养费由其应分得的财产抵扣;二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归张强所有;三是对店铺的相关经营事务进行细化。 

补充协议签订后,陈慧并未支付过抚养费,称自己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早已体现在被抵扣的财产之中。为此,张宇将母亲陈慧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此前欠付的一万四千余元抚养费,并按月支付一千五百元抚养费。

法庭上,双方就补充协议中抚养费与财产分割的抵扣方式各执一词。张宇一方认为,应按照 “先分后抵” 的方式处理,即张强与陈慧先分割夫妻财产,之后陈慧再用分得的店铺来抵扣抚养费。而陈慧则主张 “先抵后分”,她认为双方是在达成抚养费用财产抵扣的约定后,才进行的财产分割,自己是以汽车的份额来抵扣抚养费的。 

璧山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方提出的“先分后抵” 本质上与普通的抚养费支付程序并无实质区别。在普通程序中,也是夫妻双方先完成财产分割,获得财产的一方再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如果按照原告方的理解,补充协议中 “以财产抵扣抚养费” 的约定就失去了特殊意义 —— 既然和普通支付方式一样,何必专门在协议中强调 “抵扣” 这一形式? 

更关键的是,张强与陈慧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采用了 “先抵扣后分割” 的表述顺序。按照通常理解,双方应是先就抚养费与财产份额之间的抵扣达成一致,再根据该约定进行财产的细化与分割。且这一说法能够解释 “抵扣” 约定的特殊价值。

因此,应当认定陈慧是以其享有的汽车、店铺份额抵扣了抚养费。张宇主张的 “先分后抵” 不符合通常的表达常理和语序逻辑,依据该约定,陈慧不应承担张宇起诉前的抚养费。 

同时,法院也指出,协议的约定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陈慧按月支付张宇抚养费 700 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 50%,驳回了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理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内容,应表述清晰、明确,避免因语义模糊引发后续纠纷。而当协议内容产生争议时,法院会结合常理逻辑与通常理解进行解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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