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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6-02-03 15:52:17


私人小客车合乘,俗称“顺风车”。驾乘双方凭借信息服务平台的匹配,通过合乘行为,在满足各自出行需求的同时,分担出行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顺风车在为乘客、司机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乘客搭乘顺风车受伤引发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乘客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1日,原告鄢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发出从合川区某小学到璧山区某餐厅的顺风车订单,被告胡某接单,订单价格118.1元,平台收取12.6元的服务费。被告胡某驾驶其私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鄢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案外人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鄢某、被告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鄢某随即至医院住院治疗。 

鄢某认为自己支付了车费,与胡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胡某未能安全将其送至目的地,致其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的运营者,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经了解,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为胡某投保了交通出行意外伤害险,承保驾驶员或乘客在驾驶、搭乘顺风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猝死以及意外住院误工津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鄢某搭乘胡某私家车系基于双方通过A公司运营顺风车平台所建立的合乘关系。顺风车驾驶人搭乘合乘乘客旨在分摊成本,并未获得报酬或赚取利润,不属于经营活动;合乘乘客搭乘顺风车旨在分享资源,并非享受服务,不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不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作为顺风车运营主体,其为驾乘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和匹配以及结算服务的行为,属于居间性质。审理中,承办法官向鄢某释明其与胡某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胡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的情形下,请求胡某、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建议向造成事故的案外人另行主张。经过耐心细致的说理和沟通,鄢某自愿放弃对胡某、A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鄢某受伤住院并产生财产损失的情况,承办法官积极组织鄢某与B保险公司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按保单约定向鄢某支付住院津贴2200元。

法官说法 

通过平台搭乘网约车、顺风车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的方式之一,乘客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应注意辨别网约车与顺风车的区别。网约车经营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顺风车则是非营运性质的共享出行方式,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或者友好互助。相较而言,顺风车在经济、环保方面有优势,网约车则在效率、安全方面更有保障,建议公众结合自身出行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出行风险和纠纷处置,选择适合自己的出行方式。  



来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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