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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飞机回家过年,需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6-02-03 15:53:55


航班取消,航空公司该不该承担乘客损失?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李先生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往返机票外出度假。在返程飞机起飞的四天前,李先生收到了航司取消航班的通知短信,遂选择改签至原定返程时间次日一早的另一架次航班回渝。返渝后,李先生向航空公司主张住宿费150余元、原定航班当晚餐饮费50余元以及延误补贴400元,航空公司仅赔偿了李先生住宿费150余元,李先生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购票时,航空公司已要求李先生阅读其运输规则并确认同意,运输规则中的相关内容业已加粗标识。李先生的情况属于航班取消而非延误,航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李先生改签其他航班,并赔偿住宿费用,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延误补贴的赔偿条件。另外,对于餐费,李先生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支出了该餐费,且原计划航班在晚上九点,当晚餐费属于李先生必然需要支出的范畴,故对于该餐费,亦无法得到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现如今,科技发展时代进步,在网络上购买机票非常便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乘客们看似简单的购票行为实际上是与航空公司订立了一份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一定要认真阅读,以保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乘客们与航空公司订立的合同中,有很多内容是格式条款,在订票时应当注意阅读,尤其是加粗或画横线标识的部分,更与乘客们的权益息息相关,尤其需要注意。 

另外,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乘客们认为自己产生了损失时,一定要审慎确定损失的数额,不能将自身的必然支出纳入损失的范畴。恰如本案中,李先生被取消的航班的起飞时间是晚上九点,当晚的餐费应当属于其必要支出,不能被纳入自身损失的计算。同时,乘客们要注意的是若遭受到或预见到可能会产生损失,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是自身的义务,切不能因为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他人而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归乡提示 

航空出行便捷舒适,速度极快,对于归心似箭的游子们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返乡就交通工具的选择。对于想要乘坐飞机回家的乘客们来说,给大家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提示: 

购票前,留意天气状况。飞机出行虽然速度快但起降及飞行过程中收到天气影响较大,春运正值冬季,异常天气多发,均有可能对飞机起降产生影响,造成延误或取消甚至产生纠纷,给返乡过年带来麻烦。为了出行顺利乘客们需留意天气状况,规避不利天气影响。 

购票时,注意合同条款。该案例中,纠纷的产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乘客对合同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阅读,草草购票而产生争议。乘客们在购买返乡机票时一定要注重对条款的阅读理解,避免为归乡路“添堵”。

乘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譬如在行李方面,《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春运时,旅客返乡行李较多,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处理行李,避免产生纠纷影响行程。 

归乡后,注意乘机、购票等凭证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在乘坐飞机返乡后,一定要将客票等凭证妥善保存,切忌随意丢弃。一方面是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为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提供佐证,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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