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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藏赃款 四人犯掩隐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6-02-04 10:14: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已明确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利用USDT等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的行为,正成为司法打击重点。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USDT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向某、龙某、吴某、冉某某因缺钱,在明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骗取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取现后交给四名被告人,后由向某通过购买USDT币的方式存入上家指定账户,完成资金转移。期间四人共获利2万余元,用于共同消费。在此过程中,四人分工明确,协作完成赃款“洗白”流程。现查实,四被告人参与期间,多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3.73万元进入上家指定账户。

法院判决 

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四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退赃及被告人向某系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交易并非“法外之地”,切勿被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误导。参与任何形式的“现金换币”“代转虚拟币”活动,都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帮凶”,触犯法律红线终将承担相应刑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来源: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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