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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载“陌生人” 事故担责“减一程”
发布时间:2026-02-04 10:47:21


近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谢某某是一位七旬老人,其诉称因搭乘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无牌四轮低速电动车前去赶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1万余元,因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1.4万余元。 

息烽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9日早晨,原告谢某某前往息烽某镇街上赶集,被告刘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从谢某某身旁经过,由于天气寒冷,刘某某便停车对谢某某说“老人家,冷得很,上车不?把你带到街上去”。于是,谢某某搭乘刘某某的电动车前往镇上,在行驶途中,因下雨路滑加之刘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滚到路边土中,造成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刘某某已垫付2500元。

息烽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刘某某驾车搭乘谢某某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谢某某受伤,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经庭审调查,谢某某搭乘刘某某车辆时,二人虽不相识,谢某某虽表示准备到达地点后给刘某某一点钱,但实际刘某某未向谢某某索要过任何费用,谢某某也未支付过任何钱款。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刘某某因天气寒冷主动邀请素不相识的谢某某搭乘车辆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好意同乘”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目的在于弘扬社会向善的风气、支持好意施惠的行为。刘某某与谢某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关系,虽然刘某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应当参照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刘某某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院酌情减轻刘某某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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