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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载明还款期限,靠拖能让诉讼时效“过期”吗?
发布时间:2026-02-04 15:28:06
打电话、发短信可谓是最常见、最便捷的催债方式,但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电话被拒、信息不回的情形,而另一方面,法律又明确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债务人一直拒不接听电话、不回信息,就能“拖过”诉讼时效了吗?看看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老李(化名)因负责某处工地工人就餐采购食材需要,多次在原告小张(化名)处购买食材,双方通过结算,老李欠付小张货款103950元。2014年9月,被告老李写下《欠条》:“今欠到小张货款一共壹拾万零叁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103950元)。”后小张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联系老李,要求支付货款,但老李一直不予理会,小张故诉至法院。 老李辩称,因欠条是在2014年9月出具,且欠条上面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该按照2014年9月计算三年,至2017年9月就到期了,期间原告并没有进行起诉,所以原告方的诉讼时效已过。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小张提交的《欠条》显示日期为2014年9月,本案欠条签订及买卖事实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 白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关系发生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老李向小张出具的欠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小张向老李发送短信催款时并未要求老李何时还款,且老李从未回复过小张的催款信息,未表示拒绝还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小张主张权利之时起算,据此,对于被告老李辩称原告小张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老李向小张支付货款103950元。被告老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债权人的提醒:当债务人出现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不能因碍于情面或抱有侥幸心理消极等待,应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主张权利,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函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款,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对债务人的劝告:企图通过拒接电话、不回信息等“玩失踪”方式逃避债务并不能使债务消失,也无法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一旦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债务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因该案买卖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么,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关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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