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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国行”变“港版” 法院: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2-04 15:42:02


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每一次点击下单,都是消费者对商家与平台的信任托付。但当这份信任被辜负,权益遭受侵害,法律又将如何为消费者撑腰?看看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由被告开设经营的店铺中,下单了一部标注为“大陆国行版”的黑色“三星S20Ultra”手机。商家标注该手机是准新机,全套原装配件,没有使用痕迹。可当卢某满心欢喜收到货后,却发现“货不对板”。 

仔细检查后,卢某发现手机实际为“港版”,系统被故意刷机成“大陆国行版”,且手机包装缺乏气密性,明显曾被拆卸过,是一部组装机,而非商家所称的“大陆国行版”准新机。遭遇如此消费欺诈,卢某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977元,并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则赔偿原告5931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判断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是关键。常见欺诈行为有: 

1、虚假信息误导:商家提供虚假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比如,宣称某商品是进口的,实际却是国产。 

2、以次充好行径:用次品冒充优质商品。像声称某商品是名牌正品,实则为仿冒品。 

3、虚假广告宣传: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例如,宣称某商品有特殊功效,实际却没有。



来源: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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