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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钱雇人冒充妻子抵押借款,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2-04 15:50:54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一男子为获取借款,竟花钱找人冒充妻子,伪造签名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直到被起诉,妻子才知情……看看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起——房子被丈夫偷偷抵押? 

汪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某日,魏某突然接到法院电话,得知自己被起诉,再一问,竟发现丈夫背着自己用房子在外抵押借款,借款抵押合同上虽签有自己名字,却并非本人所写,这究竟怎么回事? 

争议——房子被怎么抵押出去的?   

2019年9月,汪某为获取他人借款,竟雇佣案外人冒充妻子魏某与出借人李某(甲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汪某用其与魏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担保,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等。 

借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与汪某以及冒充魏某的案外人一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汪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就一直未及时还款,故李某诉至开阳法院,要求汪某、魏某返还其欠款及逾期利息,依法判令支付其违约金。至庭审时,出借人李某才知悉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签字人并非魏某本人。

审理——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汪某雇人冒充其妻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性质 

汪某虽然雇佣案外人冒充魏某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虚构事实,隐瞒实际签字人并非魏某的真相,向李某借款,但汪某在向李某借资后确实偿还了部分本息,经法院询问,其并未否认,表示愿意归还欠款,且汪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登记给李某。其行为应属民事欺诈不宜评价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应作实体处理。 

魏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汪某与李某签订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魏某”的签字手印非魏某本人所签,魏某没有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汪某是在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案外人冒充魏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因此抵押借款合同对魏某不发生效力,且李某亦未提交借款用于汪某、李某家庭开支的证据,故魏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判决 

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来源: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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