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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朋友出借银行卡,犯了什么法?
发布时间:2026-02-05 10:35:44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出借银行卡是犯了什么法?

案情回顾       

某日,被告人曾某认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向曾某提出将银行卡给其“刷流水”可获取好处费,曾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因自身害怕出事,便将同案人赵某(已判决)介绍给该男子提供银行卡。几天后,赵某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及银行密码和手机给该男子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并按照对方要求在ATM机上支取现金。没多久,被告人曾某、赵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并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曾某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若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能会触犯法律。而介绍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给上家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也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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