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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绑定朋友银行卡?麻烦来了!
作者:曾育锋、刘春发 发布时间:2026-02-05 10:43:24
女子微信绑定朋友银行卡,欲通过朋友转账取款,没想到朋友收款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取款。女子来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呼:“看错人了,自找麻烦!” 基本案情 女子小丽(化名)与男子小明(化名)系朋友关系。小丽的小号微信想用小明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小明表示同意。2024年9月,小丽因大号微信转账限额,便将生活费14000.20元转至小号微信账户,但小号微信账户同样限额,需要上传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用于解除。小明声称其身份证遗失无法提供,小丽不得已将14000.20元提现至小号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即小明的银行卡。小丽完成提现并转出5000元后,银行卡亦提示限额,无法转出。 小丽屡次要求小明通过身份认证解除限额并提取剩余款项,小明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并声称需100元用于补办身份证。小丽无奈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明100元,但小明仍一直未处理,还玩起了“躲猫猫”。绝望之下,小丽想到了求助法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小明退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9086.21元(已扣除银行提现手续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的案涉款项转入被告小明所持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被告小明获得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小丽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被告小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小明返还原告小丽人民币9086.2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说法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不当得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应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这是不当得利处理的基本原则。
不当得利证据需真实有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包括证明得利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证据,证明受损人遭受了实际损失的证据,证明得利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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