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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丹妙药”的代价:从病床到铁窗
发布时间:2026-02-05 10:52:40



  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神丹妙药”竟然是毒品?

  案情回顾

某日,被告人黄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前去看望黄某。期间,罗某收到蔡某某(另案处理)发来的QQ消息,问罗某有无货(指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弹)。罗某说她哥哥黄某有,黄某同意以500元一个的价格售卖3个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弹给蔡某某,随后罗某将交易地址发给蔡某某,蔡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根据罗某发来的地址来到医院交易。交易期间,黄某先拿了一个电子烟弹给周某某验货,周某某验完货后,蔡某某将1500元现金交于罗某,罗某清点无误后,黄某将另外两个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弹交于蔡某某,蔡某某等人拿到货后离开现场。

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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