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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评赞”,当心违法!
作者:杨睿、罗梅 发布时间:2026-02-05 15:23:43
近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操纵“网络水军”帮助客户营造虚假网络流量的案件,以虚假广告罪分别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因业务需要,被告人曾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一起代理大量微博大V账号、微信公众号在新浪微博或其他网络平台从事广告推广业务,并挂靠WEIQ平台接单,为满足客户对博文流量的要求,陈某某使用“丛林商城”、“星能号角”等刷量平台网站或雇佣其他刷手对博文有偿刷“点赞、转发、评论”数量,帮助客户营造虚假网络流量。2023年3月曾某某离职,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帮助陈某某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曾某某、刘某某负责接单后发布广告推广,再利用刷量平台或联络刷手为博文刷“点赞、转发、评论”等虚假流量。 经鉴定,曾某某在职期间(2018年12月至2023年3月)其公司经营收入共计2073022.62元;刘某某在职期间(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其公司经营收入共计27846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部分人员为获取短期利益,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制造虚假好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在网络宣传中应当秉承诚信理念,恪守法律底线,以合法的手段和途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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