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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倒闭 法院判决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
作者:邓如意   发布时间:2026-02-06 10:26:49


机构倒闭,课时费还能不能退?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开始,曾某因小孩托育需求,多次在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购买托育服务。经结算,曾某全托课程总金额为19360元,总课时264节,双方约定根据实际上课情况实行一天一扣的课时扣减规则。曾某接受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的托育服务至2024年8月20日,剩余课时为145节。此后曾某与被告协商退还未完成课时费用未果,遂向瑞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费用。 

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某在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处购买托育服务,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已向曾某提供托育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托育课程期限为一年,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双方之间的托育服务合同属于预付费用的不定期持续性消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且被告自认托育课程已于2024年11月30日停办,曾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曾某未接受托育服务的145课时费用为10633元(19360元/264*145),遂判决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应退还原告曾某剩余托育费用10633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不定期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不定期持续性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培训机构不得以未在一定期限内消费完毕为由拒退培训费,而应当依据剩余未履行内容计算返还的预付金额。瑞金法院以合同解除后实际尚未履行内容作为计算应退预付款金额,对切实保护消费者财产权益、强化经营者诚信履约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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