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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连烧三家店获刑
作者:杨睿   发布时间:2026-02-06 10:42:01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2024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回到赣州蓉江新区某商贸城,因家中锁门无法回家心生烦躁,便于21日凌晨通过一店铺二楼攀爬到被害人徐某某店铺内,使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内的电动按摩椅。火起后,物业人员发现火情并报警,消防人员到现场后扑灭火灾。消防人员离开后,黄某某于3时许又窜到另外两家店铺,通过同样方法从二楼爬入并使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放置在店铺内的沙发椅、木板凳等杂物。火起后,物业人员发现火情再次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相继将两处火灾扑灭。 

案发后,公安人员于同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在现场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该案中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放火,所幸消防救援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被告人行为恶劣,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无论是住宅,还是店铺、办公场所等地,均要做好防火、防盗措施,离开要锁好门窗,警惕不法分子,守护人身安全!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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