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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跑分”供卡刷脸,该当何罪?
作者:欧阳丹 殷婧 发布时间:2026-02-06 10:49:15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刷脸验证服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转账,构成什么犯罪?近日,江西省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被告人廖某在明知上家(身份不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为配合对方转账,另行办理动态口令提供给上家并在上家约定的宾馆房间内多次提供刷脸验证。当日转入该账号涉诈资金共计38683元,廖某配合转出38600元,其中关联到电诈资金19784元。廖某非法获利5400元,后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廖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廖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再次提醒,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手机交付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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