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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定南,两男子再次搭档盗窃又获刑
作者:张观石 张燕珍 发布时间:2026-02-06 15:21:07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30多年前,两男子“搭档”盗窃被判刑,该盗窃老“搭子”不仅没有洗心革面,反而再次盗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徐某、廖某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廖某在定南收购废品期间,发现定南县岭北镇、历市镇等地有铝梯放置在田边,遂分别驾驶三轮车、小货车来到定南县岭北镇、历市镇等地实施盗窃,由徐某负责将铝梯盗背至马路边上,装车后由廖某将盗得的铝梯拉回龙南并出售,共盗得铝梯三对,经鉴定三对铝梯价值3872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想致富,要用辛勤劳动创造财富,切勿走“捷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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