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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一“00后”男子贩卖毒品 获刑五年
作者:张观石 张燕珍   发布时间:2026-02-06 15:36:37


依托咪酯电子烟不是烟,吸食会上头、上瘾,贩卖就是贩毒!近日,江西省定南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随后在定南县城向胡某等人贩卖上述电子烟弹,并通过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接收毒资。被告人张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烟弹23次,接收毒资合计1.6万余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罚。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会让人产生短暂的“上头”快感,极易形成依赖,大剂量吸食还会影响吸食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提高辨识毒品的能力,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毒品诱惑,切莫兴奋一时,后悔一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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