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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时腾   发布时间:2026-02-06 15:39:53


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或者企业,那么其雇请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个体户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看看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市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3年4月注册登记一木材加工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张某是该木材加工厂雇请的员工。2023年7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卷入,导致右肱骨骨干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等多处损伤。2023年12月,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材加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李某的木材加工厂作为个体工商户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或企业,其确是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用工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李某向其讲明利害关系,言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风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主动履行了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虽然风险承受能力比公司弱,但在法律上依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其招用的劳动者受伤时,依然应该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议招用员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降低运营风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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