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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把自己“捕”进法网!
作者:陈思梦、殷婧 发布时间:2026-02-06 15:49:24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只是捕鱼,竟然犯法? 被告人李某常年在章江河域捕鱼,其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7日间,使用尼龙丝渔网捕捞鲫鱼、鲤鱼、罗非鱼等水产品,销售给路人获利。经认定,其所用的23副渔网均为单股综丝材质的三层刺网,全部属于禁用渔具。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情况,经开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同时,因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419.4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带头拒绝非法捕捞,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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