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停小区受损,物业是否要为此买单?
作者:岑瑜   发布时间:2026-02-06 15:52:29


物业管理服务与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关系着人们生活居住的幸福感与满意感。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日益增长,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持有越来越高的关注度。小区停车问题亦属于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一项。而目前,停放车辆受损的情况不鲜,但因停车位属监控死角,无法通过监控查询到实际肇事者,部分业主苦不堪言。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一天,业主赵先生将轿车停放在小区路面停车位内,第二晚发现爱车后挡风玻璃碎裂,赵先生认为是人为损坏遂向警方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小区调取摄像头画面,但由于车辆停放位置处于摄像头盲区,故未能查明车损原因。赵先生为维修车辆共支出一千余元。赵先生主张,自己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与停车费,而且车辆是正常停放,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此与小区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该安全防范工作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日常治安巡视、保障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如果存在监控所不能覆盖的区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监控设备。原告停放在小区停车位内的车辆受损,事发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监控视频协助原告确定实际侵权人,应认为是管理服务存在瑕疵。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其在事件发生后无法及时准确找到肇事者,系日常管理中存在疏忽,导致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按照其过错程度计算,故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业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车位上,即二者形成车辆停放的管理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上述管理关系仅为是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关系,而非保管关系,故当车辆受损时,不必然导致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