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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脐橙筐却不归还,法院判了!
作者:何水长、钟怡帆、曾婕   发布时间:2026-02-06 16:01:25


近日,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

原告蔡某为脐橙种植户、被告刘某在广东从事脐橙等水果的贩卖销售。原告通过当地的脐橙种植户介绍与被告相识,2024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收购原告的脐橙,因被告无脐橙筐进行转运,于是向原告租借脐橙筐。租借脐橙筐后,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刘某借蔡某脐橙筐976只筐,租金2.5元一只,租金2417元。如丢失按35元/只赔偿。2024年1月19号用,到2024年2月1号归还。”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归还210只筐子,并支付了500元租金,但仍有757只脐橙筐未归还。经原告蔡某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 

龙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因采摘脐橙需要向原告蔡某租借脐橙筐967只,有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租赁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时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有757只脐橙筐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可以认定为被告以自身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借条约定的归还脐橙筐的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按35元/只赔偿原告损失计26845元。龙南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蔡某支付脐橙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845元。 

法官提醒:果篓出租人除要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外,要让承租人交纳足够的押金,或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是人保,担保人应有担保能力和较高的诚信度,当然最好是本地人。如果中介人直接与出租人协商租赁事宜,则要知晓中介人的代理权限或明确中介人是承租人还是介绍人或在场人,以便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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