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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红颜”?三万打赏难追回
作者:黄娜娜 魏小雨 发布时间:2026-02-09 15:41:08
网络直播间的“打赏”,早已成为粉丝表达喜爱和支持主播的常见方式。但这份“心意”送出后,还能后悔要回来吗?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最近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成年观众豪掷三万打赏女主播,关系破裂后愤而起诉讨钱,结果却败诉了。 2024年7月,小乐(化名)偶然进入了娱乐主播小美(化名)的直播间,两人互动渐渐频繁,随后添加了微信好友。在微信交流中,小美邀请小乐参与自己直播间的“PK环节”,言语间透着恳切:赢了能帮她完成平台签约任务,输了则要接受“惩罚”。听着小美声声“求助”,小乐心中涌起一股“守护”的冲动。 为了表达这份心意,小乐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次在直播间充值,频频送出价值不菲的虚拟礼物。累积下来,这些“火箭”“跑车”折合成人民币竟超过了3万元!然而,两个月后,当小乐提出线下见面“奔现”时,却被小美断然拒绝,甚至直接“分手”,拉黑所有联系方式。 感觉“人财两空”的小乐怒火中烧,一纸诉状将小美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自己在直播间充值的3万元。 法庭上,小乐情绪激动地陈述:“是小美在微信里持续的暧昧互动,让我误以为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他说:“小美常在微信电话中要求我去直播间打赏撑场面,完成平台任务。为了赢得她的好感,每次她直播时,我就冲进直播间送上大额礼物。我认为这些打赏是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她不愿意跟我谈恋爱,当然应该返还。” 小美则表示,她只是某平台的签约娱乐主播,与小乐素不相识,纯粹因为直播间互动较多才加了微信。她的收入来源,是观众赠送虚拟礼物后,平台按合同约定的比例(36%)发放的奖励金。小乐确实在她直播间累计赠送了价值3万多的礼物,但这是小乐自愿的行为,也是对她直播内容的认可。最关键的是,小乐打赏的钱没直接给她,是平台收到打赏后按比例发放,她最后只拿到了10080元奖励金。 法院审理后,清晰地划定了责任界限:打赏是消费,不是借钱或赠予,小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给主播,这本质上是一种网络上的消费行为。他多次、主动地打赏,体现了充分的自主性。其次,主播收入来自平台,非观众直接支付,小美并未直接收取小乐的钱,其获得的收益是平台根据合同按比例支付的奖励金10080元,这笔钱与小乐个人无关。虽然小美与小乐在直播和微信上有互动,但没有证据表明小美有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欺诈、胁迫)的行为,平台也尽到了基本的监管职责。双方无直接合同或借贷关系,小美与小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小乐打赏的行为也不构成明确的借钱意向。基于以上关键点,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乐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直播间的“打赏”按钮,点下去容易,收回来难!观众需理智,打赏是您的权利,但务必量力而行!冲动之下超出经济能力的“豪掷”,往往追悔莫及。切勿将虚拟世界的情感寄托与真实金钱消费混为一谈。我们坚决抵制不良主播利用话术、诱导等手段不当“圈钱”的行为。同时,也应尊重合规主播通过直播展现才华、分享知识、合法合规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唯有用户理性消费,主播恪守底线,杜绝诱导,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干净、和谐、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这起“三万打赏退款被拒”的案例,无疑给沉浸在网络互动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成年人的世界,每一个“刷礼物”的指尖动作,都意味着一次需要自己负责的消费决策。理性消费,为自己买单。 来源:
大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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