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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引纠纷,法院判了
作者:李艳平 发布时间:2026-02-10 10:15:31
从委托转交彩礼到签订欠条、还款协议,再到对方屡次违约拒不还款,亲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追讨这笔被不当占用的彩礼款。事情到底是怎样的?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近日,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代交彩礼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悉,何某与沈某系亲朋关系,何某委托沈某为其儿子介绍对象,因女方提出要给付彩礼70000元,何某遂将70000元彩礼款交付给沈某让其转交女方。后因婚事不成,女方未接受上述彩礼款,该笔钱一直在沈某手里。 后何某要求沈某返还上述彩礼款,2021年3月1日,沈某向何某出具欠条并载明:“今日欠何某柒万元整,每年还贰万元,违约则罚款10000元。”欠条出具后,沈某仅返还20000元。 2023年2月4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认何某曾以银行转账50000元、现金20000元的方式交付彩礼款,婚事未成后,该款一直由沈某持有未返还,扣除已还的20000元,沈某至今尚欠何某50000元。协议约定:沈某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4年春节前夕付清;若逾期未还,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 不曾想,此后经何某多次催要,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返还上述50000元款项。何某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返还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沈某与何某先后达成了欠条和还款协议,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清楚该欠条及还款协议内容的意思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欠条、还款协议内容系沈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该欠条及还款协议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通过还款协议可知沈某仅为彩礼款的代交付人,不享有该彩礼款的所有权,在女方不接受彩礼款的情况下应当将彩礼款退还给付方何某,沈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仍占有何某50000元彩礼款拒不返还的行为导致何某利益受损,已构成不当得利。沈某签署的欠条和还款协议对占有彩礼金额进行了明确,且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沈某亦有返还何某50000元的义务,现何某请求沈某返还,于法有据,本院对何某要求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何某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何某与沈某签署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如逾期不还,乙方沈某愿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双方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何某主张的10000元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沈某返还原告何某不当得利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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