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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拔罐伤人”,老板赔付后可以追偿吗?
发布时间:2026-02-10 10:47:59
足疗店拔罐失误致顾客受伤,老板垫付赔偿后转头向员工追偿,员工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 据悉,肖某在齐某实际经营、陈某登记为经营者的足疗店负责拔罐服务。2023年5月15日,案外人胡某在该足疗店接受拔罐服务时,因肖某操作时间过长导致其背部受伤。后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肖某为足疗店员工,其操作失误系履行职务行为,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需要向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233.25元,齐某已于2024年8月19日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齐某认为,肖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有权向肖某追偿;肖某则认为,案外人之所以受伤是因为案外人刮痧后坚持拔罐,齐某作为老板没有明文规定刮痧和拔罐时间,也没规定刮痧之后不能拔罐。 双方因此争执不休,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肖某认可在拔罐期间离开岗位致使案外人后背受伤,肖某辩称其没有拔罐职业资格系齐某让其拔罐。肖某作为成年人,虽然其系从事职务行为,但其明知自己没有拔罐相关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对案外人胡某进行拔罐服务,在拔罐过程中有离开岗位且由于操作时间过长导致胡某后背受伤,肖某对胡某后背受伤具有过错且构成重大过失,故对肖某辩称其不构成重大过失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经庭审核实,齐某经营的足疗店经营范围不包括拔罐项目且齐某、陈某均未提供材料证明该足疗店对拔罐服务有相关操作规范及岗前培训,肖某作为该足疗店员工并不具备拔罐服务相关资质,齐某作为该足疗店的实际经营者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故齐某自身亦具有过错。 综合考虑肖某拔罐系职务行为且肖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案外人进行治疗,酌定齐某有权就其垫付金额的20%对肖某进行追偿。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支付原告齐某代偿款1846.65元。 判决生效后,肖某已履行完毕。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齐某已经履行了对案外人的赔偿义务。肖某作为足疗店员工,其在拔罐过程中有离开岗位且由于操作时间过长导致案外人受伤,其行为具有过错且构成重大过失。因此,齐某有权向肖某追偿。 法官提醒:服务行业经营者需严守经营范围同时健全内部管理与操作规范,加强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放心的服务。劳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恪守操作规范,在履职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侵权纠纷与经济损失。 来源: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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