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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动车失火索赔,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2-10 11:00:43
三名未成年人在广场燃放烟花爆竹后起火,一场火灾,烧毁了堆放的废旧电动车,也烧出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谁来担责?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方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 经审理查明:齐某在固镇县某镇销售电动车,其将自有的废旧电动车堆放在店面附近村委会广场处。2025年1月19日晚,堆放的废旧电动车着火,当晚19时08分,派出所接到火灾报警后调取了火灾附近监控,发现出现明显火光前,沈某1、沈某2、沈某3(案发时均14岁以下)三人在上述广场旁边燃放烟花爆竹,随即离开,紧接着广场上的废旧电动车开始着火。 齐某认为,3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直接导致其物品受损,理应赔偿其损失;而3人的监护人则认为,齐某将私人物品堆放在公共区域,本身就是不对的且缺乏安全意识,应自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休,齐某诉至法院。 为明确财产损失数额,齐某向法院申请对受损财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安徽 xx 评估有限公司开展评估工作。该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显示,火灾所致财产损失项目合计金额 18980元,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用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三人在案发广场燃放烟花爆竹,被告虽不承认火灾是因被告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和监控视频来看,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原告齐某损失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对原告齐某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村委会广场属于村民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并非原告齐某私人储物空间,其擅自将废旧电动车堆放在公共区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及审理查明的事实酌定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对原告齐某财产损害结果承担70%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安徽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金额为18980元,其中包含健身器材650元、空调2200元,因健身器材是村委会财产,原告齐某无权主张赔偿;空调虽不是原告齐某所有,但原告齐某已将赔偿款2200元支付给所有人,因此原告齐某因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8330元。 关于鉴定费,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原告齐某自行承担2750元,其余2750元由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承担。因沈某1、沈某2、沈某3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先以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各自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综上,依法判决:一、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齐某损失共计12831元(18330 元*70%);支付原告齐某鉴定费2750元;二、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特别提醒: 烟花虽美,安全至上。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时需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子女安全与法治意识,尤其在传统节假日期间,需全程监管未成年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按操作规范在指定区域燃放,且务必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防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若遇火情,需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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