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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转移财产?法院:撤销!
作者:吴邦海 发布时间:2026-02-11 15:55:37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债务人为躲避偿还货款,将商铺过户到其儿子名下,债权人该如何维权呢?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某公司(田某飞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于2016年向王某购买保温材料,经双方结算,某公司仍欠王某货款19140元。据了解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才得知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把某公司甲抵付工程款的某处商铺无偿赠与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飞之子田某。某公司甲与田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某公司无偿赠与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某公司将商铺无偿赠与给田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审查,王某对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依法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某公司通过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从某公司甲获得案涉商铺的所有权。某公司在办理抵付手续时,将案涉商铺的户主填写为田某,并同意田某与某公司甲签订案涉商铺买卖合同,且备案至田某名下,其实质是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案涉商铺让与给田某。而田某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向某公司实际给付了案涉商铺的对价。结合田某飞与田某系父子关系,某公司的前述让与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某公司作为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实际对王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结合王某提交的来源于第三人的工程款购买房屋流转单、以商品房抵工程款明细的时间起算点,王某行使撤销权未超出除斥期间,撤销权未消灭。 法院判决 撤销某公司将商铺赠与田某的行为。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为前提,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必要。对于债权人的未决债权,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一并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审理认定,即使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或债务人对此持异议,也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
来源:
相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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