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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动车功率“缩水” 释法明理促成当庭履行
作者:王波 郭雅茹 发布时间:2026-02-11 15:58:38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日益增多。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原告随即申请撤诉,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2025年4月,王某为家人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辆电动车。商家在产品宣传页面标注“1000瓦大功率”,王某遂支付价款3234元。电动车到货使用后,王某发现实际续航里程与宣传存在明显差距。经检测,该电动车功率仅为800瓦。此后,王某多次与商家客服沟通未果,遂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商家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3234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网络交易跨地域维权成本较高,且争议事实需检测鉴定、费用较高,承办法官优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案涉电动车实际参数与宣传页面标注存在差异,并愿意就此妥善解决纠纷。随后,法官向商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商家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同意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000元,车辆由王某保留。王某收到款项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宣传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电商平台投诉,也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杜绝虚假宣传,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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