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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讧生纠纷 张贴传单惹官司
作者:李清河   发布时间:2026-02-12 09:51:06


公司经营意见不合,小股东妻子竟在公司多处张贴含有人身攻击内容的宣传单。近日,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股东纠纷衍生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玉(化名)立即停止对原告李岗(化名)名誉权的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李岗与案外人张先生系连襟关系,二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淮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岗持股77%,张先生持股20%。后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产生分歧。张先生的妻子小玉在未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情况下,选择在新材料公司的办公区、食堂等多处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单,其上使用了针对李岗的侮辱性、诋毁性言辞。这一行为对李岗的个人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干扰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岗遂将小玉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岗作为公司股东,若存在经营纠纷,完全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股东会协商、股权转让乃至诉讼等正当渠道解决。然而,小玉采取在公司公共区域张贴贬低李岗人格的宣传单方式表达诉求,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解决商业纠纷的合理必要限度,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必然导致李岗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小玉以其丈夫与李岗存在纠纷为由,并不能使其侵权行为合法化,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上,杜集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岗的诉讼请求,责令小玉停止侵害、向李岗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亦由小玉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各类矛盾纠纷,但维权方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采取公开侮辱、诽谤等非法手段,非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身从“维权者”转变为“侵权者”,最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警示公众,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务必冷静理性,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实施侵权行为。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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