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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 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获支持
作者:李怡然 发布时间:2026-02-12 10:10:20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这笔钱该找谁要?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贾某抢救无效于一个月后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路救基金垫付贾某医疗费2万余元。贾某近亲属诉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将垫付的2万余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返还给基金中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系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根据相关规定,路救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判决书载明:某保险公司赔偿贾某近亲属18万余元;徐某赔偿贾某近亲属52万余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的资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有权向徐某追偿。 法官说法: 路救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肇事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受害人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特定情形下,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基于其垫付行为,依法享有追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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