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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吗?
作者:李怡然 发布时间:2026-02-12 10:16:32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异地出车祸,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生活地标准计算吗?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38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238省道纵楼大市场北侧路段时,与朱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李某受伤。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起诉要求朱某、车主朱某军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11535.46元。李某提供了本人及两名子女的上海市居住证,主张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上海市相关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能够证明其与子女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予以计算。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突破了传统的“受诉法院地标准”的地域限制,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更有利于其的实际损失计算依据。该规定通过允许适用更高标准,实质性地缩小了城乡赔偿差距,实现了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更精准量化。法院经严格证据审查后确定赔偿标准,既体现了对受害人实际生活水平的尊重,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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