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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损失属间接损失 需由侵权人自担
作者:李怡然   发布时间:2026-02-12 10:23:10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货车相撞出事故,运营间接损失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淮北市梧桐路传化物流园路口与周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二人受伤。案涉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淮北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车于天安财保宿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及支队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为郑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雨布等损失6500元以及车辆营运损失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营运损失2000元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这笔损失应由侵权人郑某承担70%即14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相应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案涉商业三者险合同亦明确约定,对“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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