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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愿承担诉讼费不被支持
作者:李怡然   发布时间:2026-02-12 15:19:43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客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梧桐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与101市道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时,与沿梧桐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宋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所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张某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宋某、xx公司、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xx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10余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宋某、xx公司、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xx运输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由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承担诉讼费7357元存在错误。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且已经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该免赔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我司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符合前述规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应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准,该条款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被判败诉,应依法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提出商业保险合同中有约定,但一是该免责条款系格式合同,若未向投保人充分提示说明则该条款无效;二是该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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